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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委员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6 浏览次数:

民族宗教委员会工作职能


(一)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中心环节,组织少数民族界、宗教界侨台界委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宪法法律、政协章程、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夯实团结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谱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三)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协助党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信教群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力量。

(四)围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民族宗教工作有关重要问题,开展调研、协商、察等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五)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密切联系民族和宗教界人士以及他们所联系的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增进了解和友谊。

(六)选择民族和宗教领域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视察、调研、协商、提交提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情况,反映社情民意。

(七)加强与党委、统战部门、爱国宗教团体、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日常工作联系,开展工作交流。

(八)承办市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党组会议和市政协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