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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专报】《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立法协商情况报告

议    题:讨论修改《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立法协商)

   间:2021年99

参加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文明办,部分市政协常委、委员。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市政协于9月9日举行了“鹰城协商”——《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立法协商座谈会议。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条例(草案)》起草情况做了说明,与会市政协常委、委员踊跃发言,为进一步修订完善《条例(草案)》建言献策。

会议认为:

文明,是一座城市最亮丽的底色。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实力的显著提升,文明行为作为我市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性不断凸显,急需借助立法手段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和文明标尺,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文明行为立法工作,2020年11月23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将《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为立法审议项目。今年3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计划项目推进会议,专题研究起草工作。9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在《平顶山日报》上公布《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大家一致认为,制定出台《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十分必要,草案内容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符合中央、省委要求和我市实际,是一部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

会议建议:

一、整体框架方面。我市《条例(草案)》的目录设置和主要内容要在参考《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整体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地域特色,不能仅仅针对市民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各类高校等单位以及公职人员行为也应设置相应条款,进行规范和约束,进一步提升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第一章要增加如何界定和整治不文明行为的相应条款,为科学研判、精准执法提供依据。第二章第十二条增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儿的乘客让座”;第十四条增加“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第十七条增加“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第二十条增加“文明使用微信、快手、抖音、今日头条等网络APP”。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增加“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公益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增加“获得县(市、区)以上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应当记入个人人事档案”。第五章法律责任改为救济与处罚,增加“每名市民均有权利制止前述不文明行为”的相应条款。第五章增加“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造成实际危害,并能够及时弥补过失的行为人,经相关执法部门同意后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二、内容表述方面。立法语言要宽严相济,做到既不失力度,又便于接受。第一章第一条“弘扬”改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根据有关法律”改为“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第二条“工作及相关活动”改为“相关工作及活动”,“维护公序良俗”调整到“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后边;第三条“应当”改为“必须”;第六条“国家公职人员”后增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第二章第九条“公开服务承诺”改为“公开文明服务承诺”;第十一条第五款对时间的限定“应该避开休息时段(12时30分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6时30分);音量控制在85分贝以下”;第十二条第七款“不并排行驶”改为“结伴出行不并排行驶”;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近似内容合并,“不破坏公共厕所设施”改为“爱护公共设施”,第六款“佩戴口罩,接受调查”改为“如实上报个人资料,接受流调”,第七款“保持摊位周边清洁”改为“应该遵守时间、地点等相关规定有序摆放,保持摊位周边清洁”;第十四条第五款“或者焚烧垃圾”改为“垃圾”;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七款对时间的限定“应该避开休息时段(12时30分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6时30分”;第十六条第二款细化规定“彩礼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倍,随礼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

三、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高空抛物罪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章第四十一条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罚应参照上述条款执行。第五章第三十八条“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涉及罚款的条目应当注明法律依据,增强说服力。